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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政史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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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青年志愿者协会顺利开展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政法学院政史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青年志愿组成的全系性学生团体,本协会直接接受院团委的领导,系团总支直接负责。 第三条 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系青年志愿活动,为校园和社会提供服务保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道德素质,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一条 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三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 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法律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围绕青年成长和成才等问题,积极为青年 排忧解难,服务青年。 第六条 为广大青年积极适应社会工作、生活和学习,发展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提供各种友谊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七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二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同学,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3.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4.有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任务; 3. 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了解和如实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五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经常务会批准。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常务会决定撤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根据会员从事志愿活动的时间、表现和成效,常务会将给予其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授予"杰出青年志愿者"称号。 第四章 会员大会和常务会 第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须由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协会章程,并报经院团委批追后实施; 2.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3.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条 会员大会由常务会召集。 第五条 本协会常务会,作为会员大会日常事物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常务会常务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经院团委批准。 第七条常务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审定会长制订的工作计划; 3.审定会长提出的预、决算方案;4.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设会长一人,常务委员七人(每组负责人) 第二条 会长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常务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支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3.推荐协会小组负责人; 4.在常务会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协会对外处理有关事物; 第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若干职能部门,会长提议常务会通过。 1.常务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名)常务委员(每组负责人)七人,负责处理日常重要工作。 2.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及干事(7名)组成,负责存档、监督等工作。 3.外联部:由部长(1名)、副部长(1名)及干事组成。面向校园及社会组织与个人,与外界建立各种友好关系,为组织的发展开拓社会空间。(交际能力) 第六章 经费 本协会经费来源于上级拨款和其它合法收入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协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需征得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后报院团委备案,即可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政法学院政史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及院团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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